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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塘小鱼教育公司涉传销,被罚没5093万元!

时间:2023-03-15 浏览: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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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显示,近日,大塘小鱼关联公司北京渔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43万余元。

▲图源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详情显示,大塘小鱼采用了一种名为“妈妈代言人”的快速发展会员的营销模式。该会员体系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代言人、中级代言人、高级代言人、黄金代言人、合伙代言人,按照其累计推广收益金额实现升级。推广收益金额即通过链接或海报推广给好友大塘小鱼任意商品,他人购买成功后获得的收益。
因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模式符合组织要件,形成了人员链,也符合计酬要件中的按下线销售业绩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计酬模式,同时,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妈妈代言人的粉丝躺赚模式涉嫌构成传销,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此外,据该公司股权信息显示,北京渔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阳光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后者股东包含上海精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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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大塘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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